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
庚○○戊○○丁○○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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