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8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四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