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二)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25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0號(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肆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月31日延長羈押1次。另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9月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5日、98年2月5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上訴人即被告2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黃綩綺 應自98年3月31日、甲○○應自98年4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