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亦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亦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亦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
28、30至36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此有上開裁判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161頁、第165頁至第208頁)。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刑事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63頁、第209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2「罪名」欄關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編號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編號3至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編號7「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0月7日」、編號29「罪名」欄應更正為「搶奪」、「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7月1日」、「判決確定日期」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2月25日」、編號35「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
8月9日」、編號8至26「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內之「法院」欄部分,均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外,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6年10月,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範圍有期徒刑7年1月內定應執行刑。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罪名為施用第二級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外,其餘編號3至7、10至26、30至36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編號8至9所示之罪為竊盜罪、編號27至29所示之罪為搶奪罪,均是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各罪為104年4月至11月間陸續所犯,時間接近,且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等所呈現之人格層面予以觀察,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受刑人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始符罪責相當原則。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外,其餘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中午│104年11月28日晚上│104年8月19日│││某時許│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2│105年度毒偵字第62│105年度偵字第2589│││1號│1號│號、第331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105年度審訴字第21│105年度審簡字第32││││7號│7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105年度審訴字第21│105年度審簡字第32││││7號│7號│4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105年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006│105年度執字第7007│105年度執字第6911│││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89│105年度偵字第2589│105年度偵字第9645│││號、第3318號│號、第3318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105年度審簡字第32│105年度簡上字第77││││4號│4號│8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5日│105年9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105年度審簡字第32│105年度簡上字第77││││4號│4號│8號││├────┼─────────┼─────────┼─────────┤││判決│105年4月11日│105年4月11日│105年9月30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911│105年度執字第6911│105年度執字第1665│││號│號│3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7月25日│104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433│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9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14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46號│46號││├────┼─────────┼─────────┼─────────┤││判決│105年11月8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37│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6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6日│104年7月29日│104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3日│104年8月4日│104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4日│104年8月15日│104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4日│104年9月11日│104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9日│104年10月4日│104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46號│4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16日│104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195│104年度偵字第3195│105年度偵字第6680│││0號、第34160號、│0號、第34160號、│號│││105年度偵字第1483│105年度偵字第1483││││號、第2053號│號、第20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6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46號│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6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5年度上易字第10│106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46號│66號││├────┼─────────┼─────────┼─────────┤││判決│106年3月7日│106年3月7日│106年7月24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6018│106年度執字第3017│││號│號│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28│29│30│├────────┼─────────┼─────────┼─────────┤│罪名│搶奪│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3日│104年7月1日│104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680│107年度偵字第2255│107年度偵字第2471│││號│8號│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105年度審訴字第93│108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4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27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7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105年度審訴字第93│108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4號│2號││├────┼─────────┼─────────┼─────────┤││判決│106年7月24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8月12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017│108年度執字第2214│108年度執字第1305│││號│號│2號││├─────────┤├─────────┤││附表編號1至28、30││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定│└────────┴─────────┴─────────┴─────────┘┌────────┬─────────┬─────────┬─────────┐│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26日│104年5月29日│104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471│107年度偵字第2471│107年度偵字第2471│││8號│8號│8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108年度審易字第21│108年度審易字第21││││2號│2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1│108年度審易字第21│108年度審易字第21││││2號│2號│2號││├────┼─────────┼─────────┼─────────┤││判決│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5│108年度執字第1305│108年度執字第1305│││2號│2號│2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34│35│3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5日│104年8月9日│104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9號│108年度偵字第59號│108年度偵字第59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2│108年度審簡字第62│108年度審簡字第62││││2號│2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62│108年度審簡字第62│108年度審簡字第62││││2號│2號│2號││├────┼─────────┼─────────┼─────────┤││判決│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8日│108年11月18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6號│109年度執字第96號│109年度執字第96號││├─────────┼─────────┴─────────┤││附表編號1至28、30至3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