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聲請人 林啓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人姓名為「林啓清」而非「 林啟清 」,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一、如聲請人姓名為「林啟清」而非「林啓清」,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