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簡岑聿 被告 顏兆億
許孟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5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