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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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65號聲請人 葉子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