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盛鑫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
己○○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裁定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98年3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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