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柯建中柯建輝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以被告間房地之買賣契約,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其房地買賣契約當然無效,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暨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備位聲明請求債務人間房地之買賣之有償行為,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暨塗銷被告間房地之移轉登記。然查本件並非單純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萬0,527元(計算式:116萬1,327元﹢25萬9,200元,有被告間之移轉登記契約書影本可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不足1萬3,7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1萬3,7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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