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上訴人即原告林○○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濬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潘濬瑋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林○○(下稱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被上訴人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仍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沈揚仁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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