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