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6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聖賢 債務人游 昭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聖賢邀同債務人 游昭真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計息,詎料債務人張聖賢僅繳納至97年7月30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8,30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游昭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6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聖賢、游│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4%│││28306│昭真│月3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聖賢、游│自民國9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06│昭真│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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