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八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一六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故意更犯藏匿人犯罪(聲請意旨誤載為重利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重訴字第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