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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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19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惟債權人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提出之戶籍謄本, 黃計能 並未有更名為 黃洲銘 之記載。 爰依 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武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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