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五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2.25│96.12.25│97.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231號│第1231號│第18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39號│97年度訴字第1339號│97年度訴字第19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8│97.04.28│97.05.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39號│97年度訴字第1339號│97年度訴字第19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19│97.05.19│97.06.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臺中地檢97年執正字8289號(98執更正字2618號│臺中地檢97年執正字││備註│)│10286號(98執更正│││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4月10月│2618號)││││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為4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年3月││││(併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7.03.24│97.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546號│75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6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6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11│98.04.21││├─┼──────┼──────────┼──────────┼──────────┤││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960號│98年度台上字第40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04│98.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臺中地檢98年執正字第│││││7338號(98執更正2618│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號)│10140號││││編號1~4裁定應執行刑│││││為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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