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6號

原告 張龍春

被告 林妍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分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22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並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原告撤回本案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2年5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參酌上開規定,有關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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