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6號
原告 張龍春
被告 林妍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分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22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並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原告撤回本案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2年5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參酌上開規定,有關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