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98年度附民字第157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