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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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對於本院嘉義簡易庭民國94年3月21日94年度嘉簡字第18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甲○○因走私香菸案件,經鈞院以94年度嘉簡字第18
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原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但是聲請人之妻 李玉珍 ,不斷與輪機長、船長、船東聯絡,於94年6月3日及同年月4日,船東 李愈能 在電話中承認本案是由船東 歐金星 、船長 吳坤城 所為,李玉珍乃於94年6月6日,將與船東、船長對話全部實情予以錄音,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
㈡聲請人因走私香菸案件,船東涉案證據明顯卻逍遙法外,因
為如此龐大的香菸數量,花費錢財3百萬元,船員不可能走私。涉案照片可證明聲請人完全沒有參與搬運,要如何接駁私菸。船東走私是要船員幫忙搬貨,才能執行走私任務,如未幫忙,會被公司開除。船東如無參與走私,又如何代10位船員繳交刑罰之罰款。船東走私,船員有管道走私嗎?公司哪有不知的道理,難道不怕船被扣留?很明顯違背常理,船東有推卸責任之行為,為何不主動審問船東,只審問船員?那麼重大違法行為,船東那有不參與的道理。鈞院為何不在簡易法庭判刑之前,傳喚聲請人到庭說明真相,待簡易法庭判刑之後再於10日之內上訴,有何意義?原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以供本院審酌,揆諸前開判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是其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