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