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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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473號債權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樓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縣大寮鄉戶政事務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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