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8年9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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