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提出支票正本,惟具狀陳稱因債務人請求勿兌領,故無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取得票據原因為何,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9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麗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