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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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47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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