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趙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