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崇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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