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楊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陸拾參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參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肆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零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