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歐陽國華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
5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需扶養母親,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任職於龍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106年之總薪資所得為399,600元,即平均每月33,000元。債務人於106年5月曾因心肌梗塞送醫急救,並住加護病房三天,目前屬邊休養身體邊工作,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以債務人之身體健康狀況,日常開銷需加計較常人更多之醫療支出,每月增加之醫療支出加計房租以10,000元計應屬合理,扣除後之生活必要支出為9,785元,母親扶養費2,054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尚有餘額11,161元,按司法院頒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每月應至少清償8,929元(計算式:11,161x0.8=8,928.8),方屬已盡力清償。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8,93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租賃而居,每月房租10,000元,依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雖有略高,惟因債務人有心肌梗塞病史,如加計每月增加之醫療開銷,則每月10,000元尚屬合理;另每月個人生活費9,785元,母親扶養費2,054元,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11,161元。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薪資收入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近八成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更生方案┌──┬──────────┬─────┬────┬─────┬─────┐│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280,622│2.39%│213│15,336│││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1,070,448│9.13%│815│58,680│││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34,116│2.00%│179│12,888│││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84,061│6.68%│596│42,912│││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242,925│19.12%│1,707│122,904│││有限公司│││││├──┼──────────┼─────┼────┼─────┼─────┤│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1,975│9.05%│808│58,176│││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132,566│9.65%│862│62,064│││有限公司│││││├──┼──────────┼─────┼────┼─────┼─────┤│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254,041│2.17%│194│13,968│││有限公司│││││├──┼──────────┼─────┼────┼─────┼─────┤│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4,862│1.75%│156│11,232│││公司│││││├──┼──────────┼─────┼────┼─────┼─────┤│1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77,621│3.22%│288│20,736│││公司│││││├──┼──────────┼─────┼────┼─────┼─────┤│1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535,901│4.57%│408│29,376│││股份有限公司│││││├──┼──────────┼─────┼────┼─────┼─────┤│1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375,830│3.20%│286│20,592│││有限公司│││││├──┼──────────┼─────┼────┼─────┼─────┤│1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15,934│6.96%│621│44,712│││公司│││││├──┼──────────┼─────┼────┼─────┼─────┤│1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1,052,883│8.98%│802│57,744│││股份有限公司│││││├──┼──────────┼─────┼────┼─────┼─────┤│15│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529,294│4.51%│403│29,016│││有限公司│││││├──┼──────────┼─────┼────┼─────┼─────┤│16│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419,601│3.58%│320│23,040│││有限公司│││││├──┼──────────┼─────┼────┼─────┼─────┤│1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57,857│3.05%│272│19,584│││公司│││││├──┴──────────┼─────┼────┼─────┼─────┤│加總│11,730,537│100.00%│8,930│642,960│├─────────────┼─────┴────┴─────┴─────┤│清償成數│5.48%│└─────────────┴──────────────────────┘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