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劉宜蓁 被告 游秀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78號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本案即109年度易字第278號部分,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