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王筱竹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林月鳳
洪政杰 洪偉勛 洪玉倩 已遷居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洪啟琮 洪聖田 洪世皇 洪喬暐 洪尚君 洪尚辰 洪尚平 洪韻棻 法定代理人 林宜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