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五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紀材 │第七商業銀行竹│叁萬叁仟元│九十一年四月五日│SR0一二一五二│││││蓮分行│││九││├─┼────────┼───────┼────────┼───────────┼────────┼──┤│2│劉紀材│第七商業銀行竹│叁萬叁仟元│九十一年五月五日│SR0一二一五三│││││蓮分行│││0││├─┼────────┼───────┼────────┼───────────┼────────┼──┤│3│劉紀材│第七商業銀行竹│叁萬叁仟元│九十一年六月五日│SR0一二一五三│││││蓮分行│││一││├─┼────────┼───────┼────────┼───────────┼────────┼──┤│4│劉紀材│第七商業銀行竹│叁萬叁仟元│九十一年七月五日│SR0一二一五三│││││蓮分行│││二││├─┼────────┼───────┼────────┼───────────┼────────┼──┤│5│劉紀材│第七商業銀行竹│叁萬叁仟元│九十一年八月五日│SR0一二一五三│││││蓮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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