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債務人 張玉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