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號異議人 卓承廣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黃瓊英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3日收受鈞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裁定,命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鈞院99年度重抗字第35號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異議人並未提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聲請再審案,則鈞院究竟係依何證據認定異議人聲請再審,異議人遂於100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於10日期間內以裁定闡明之等語。
二、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者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100年10月07日所為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命異議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裁定(見本院100年度再抗字第16號卷第14頁),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規定,依法自不得聲明異議。異議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