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A女(姓名、住所均.兼法定代理人B女(姓名、住所均.被告 黃朝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就本院101年侵上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於101年3月13日上午11時35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A女新台幣(下同)70萬元,給付原告B女20萬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於99年5月、7月、8月間,強拉A女至其棗園附近之荔枝園,違背A女意願,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四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以下金額:㈠原告A女部分:原告A女受被告性侵害後,被安置在短期收容中心期間,出現自殘現象,嗣責付嘉義縣政府,約於100年2月間返家後,經家人安排接受心理諮商課程,但原告A女上3次課程後,就不願繼續課程,諮商醫師認為原告A女經過性侵事件,更加封閉,目前被告A女封閉自己,無與外界接觸應對之意願及能力,日後療傷之路艱辛,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A女精神慰撫金70萬元;㈡原告B女部分,B女因A女遭受性侵,自覺未妥善照顧保護A女,生活痛苦,甚至想自殺,迄今仍無法面對事實,也擔心
A女日後身心復原狀況,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A女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
三、惟查,本院101年侵上訴字第86號刑事案件,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不公開審理,迄同日上午【10時49分20秒】許辯論終結,有本院100年3月
16日審理單、審判筆錄、視訊錄音畫面等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至28頁)。本件原告遲至前開刑事案件審理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1時35分】,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於法自有未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