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7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莊采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梵安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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