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2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志宏 即蘇志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1,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