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 林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48│股票│1│10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49│股票│1│100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1075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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