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丙○○被告丁○○
乙○○家樂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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