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24號原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君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自收受本裁定後2週內,提出答辯狀送院,就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分列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並表明抗辯事由及證據方法,繕本請直接寄送原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許純芳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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