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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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①被告並無幫助販賣未遂之犯行,其他共犯 蔡堃良 雖於警訊時一度供稱是介紹毒品買賣,但 於鈞院 審理時已經翻供,本件共犯之陳述自難採為證據。②卷內之監聽譯文語焉不詳,無法認定為買賣毒品之對話。③縱然公訴人起訴事實為真,也僅構成不罰之預備行為而已,被告並非犯嫌重大。④被告有正當職業及妻子小孩,不可能有逃亡之虞等等,聲請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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