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六號
原告甲○○原告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零一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零九百九十九元,非財產請求部分,共請求被告為四項登報行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共應徵收新臺幣二萬二千九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