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肆拾柒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肆角陸分,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三十
三.五二換算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