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6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