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08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102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6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7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被告前雖曾因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0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迄今已逾5年以上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告罹有先天性疾病,此次係因求職不慎誤觸刑章,其犯罪所得甚微,所生損害非重,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