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周建才 律師
陳德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7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