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5號上訴人永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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