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 律師
何兆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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