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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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3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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