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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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通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7,300元(2,632,700+334,
600=2,967,3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羅美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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