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O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葉滄燁 律師)被告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