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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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瓊珠 代理人 凃泰成 聲請人即債權人凃泰成相對人即債務人和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瓊珠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凃泰成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周素芸